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师资格条件(试行)

来源: 点击跳转 发布时间:2011-04-28

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了解国内外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组织和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具有较强的实验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在实验技术、仪器设备的改造,引进的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改造等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或在组织实验工作和培养实验技术人员方面有突出的成就,具有指导下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类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的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实验师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实验师职4年以上。

2.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实验师职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实验师职2年左右。

()具备下列条件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实验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实验师职3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专业实验技术工作的人员须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现从事计算机专业实验技术工作,申报计算机学科实验师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任现职以来根据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工作需要,积极参加过相应的培训进修和专业实践活动,不断提高基础理论水平和实验技术能力。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具有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实验技术工作的能力,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

第九条  实验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实验课程的讲授工作,参加指导过学生实验、生产实习等实践环节,教学效果良好。同时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

()承担有关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及维护、检修,故障排除等技术工作。

()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要求,能加工特殊的实验装置和零部件,改进有关仪器性能指标,解决某些关键性技术问题。

()承担实验任务,独立拟订实验方案。能独立承担实验室建设中的部分任务。

第十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参加编撰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实验技术人员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期间,申报实验师资格的,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实验教学工作量的70%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实验师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与素质要求,结合学校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工作特点,以及不同学科实验技术人员工作实际,在不低于本条件的前提下,制定更为具体的资格条件,尤其注重强化职业道德、实验教学工作、专业实践环节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申报实验师资格者应提交第三至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一式4份,并附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照片1(免冠大1)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填写、提交的材料)

2.申报高校教师(含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中级职务资格的人员均须提交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的年度考核情况填入评审表内相应栏目处,破格申报人员还须提交年度考核为优秀年度的考核材料(复印件)

4.提交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等复印件。

5.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

6.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试()有效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或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7.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副高级和中级职务资格的人员提交符合省教育厅要求的基础理论课程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

8.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来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9.提交反映业绩成果的证件、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调查报告、课题立项申请书、结题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

10.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或著作原件。

11.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评审表相应栏目处,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学校人事部门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省级以上刊物:一般指省级以上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CN刊号)

2.核心刊物:一般指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刊物等(须有ISSNCN刊号)

3.本学科权威性刊物:指在全国范围内被本学科同行专家公认的权威性刊物。

4.专著、教材:一般指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专著、教材(须有ISBN书号)

 

三、本条件提及的论文、论著、研究成果和获奖的要求

1.论文、论著必须是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的。论文必须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

2.科研成果必须是通过鉴定、已经完成准予结题或通过规模生产已经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

3.表彰奖励的主办单位须是政府或与政府相应的职能部门,表彰奖励的内容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并有相应的奖励证书。

4.教学和教学研究方面的论文、研究成果和获奖,均视同于相应的科研论文、研究成果和获奖。

5.应用性学科的教师在技术开发、技术改造、专利推广应用、技术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的成果与经济效益,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重要实绩,可酌情降低专业论文要求。

6.音乐、体育、美术等特殊学科教师的专业获奖,视同于相应科研获奖。艺术类专业教师在艺术实践上若有高品位、高档次的艺术成果,可酌情降低专业论文要求。

四、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等。

2本条件所提指省辖市,不含县级市。

3.申报人员的年龄:从出生之日起计算至申报之日止。已办理退()休手续及申报之日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

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5.任职年限计算方法:从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全脱产学习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6.高一级学历(学位)取得时间、论文论著公开发表出版时间、科研成果通过鉴定或完成的时间,均截至申报的前一年年底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