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试行)

来源: 点击跳转 发布时间:2011-04-28

 

江苏省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精通图书馆学、情报学等本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的学科知识和专业技能,及时跟踪当代图书、资料专业领域的发展动态;具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综合运用传统方法和现代信息传播技术开发文献信息,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作为图书、资料专业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主持完成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以上专业人员工作的能力;能熟练运用外语(或古汉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图书资料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图书资料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学科)的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

()熟练掌握图书资料专业的技术规范、标准及相关专业(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

()及时跟踪当代图书资料专业领域的发展动态。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在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把握社会需求和有关政策,主持文献信息开发的选题论证、计划和方案的制定并组织指导实施。

2.独立承担或指导下级人员从事与开发和课题相关的文献信息搜集、鉴别、筛选及分析标引等加工整理工作。

3.主持大型书目索引的编制或大型数据库的建设工作,撰写高质量的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对内容标引进行规范控制。

()在文献采编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参与省级以上专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或主要参与组织实施全国或地区性文献资源建设协作、协调项目。

2.主持制定文献采编工作条例或规章,科学、合理地确定学科结构、层次结构、文献类型结构和品种复本标准。

3.精通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文献有序组织理论及方法,组织指导采编工作的开展并担任总审校。

()在读者服务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主持或指导大型图书馆的读者服务工作。

2.精通文献信息检索的各种方法,综合运用传统手工方法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从事高难度的参考咨询服务。

3.主持2项以上重大服务项目,或指导过4名以上能胜任参考咨询(或大型读书活动策划组织)工作的业务骨干。

()在新技术开发与应用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地区(行业)或某一大型图书馆自动化建设发展规划,跟踪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动态,推进、指导新技术、新系统在图书馆的应用。

2.全面主持或指导新技术在图书馆的应用,承担大型系统的项目论证、需求分析、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3.解答重大的业务技术难题,组织实施图书馆现代信息技术知识的培训。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省()级以上科研课题,并取得显著成果。

()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市()级以上科研课题,并获得2项以上奖励。

()主持完成技术开发、文献信息开发、重大读者服务项目3项,取得显著效益,经由市()级主管部门主持召开的专家论证会认可。

()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大、中型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及业务管理制度,其中,5项付诸实施,效果显著。

()在业务改革、技术创新方面业绩显著,在图书馆界取得领先水平,经由市()级主管部门主持召开的专家鉴定会认可,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出版(主编、副主编、主要作者)本专业论著1(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专业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古汉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古汉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第十二条  申报研究馆员资格的人员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图书资料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免冠大1)

2.“江苏省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填写、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的栏目处。

4.对照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的复印件。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栏目处,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9.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10.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著作、专业论文及实例材料等原件。

11.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古汉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12.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日期。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骨干:在工作中担任第一或第二任务的。

5.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6.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7.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8.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9.了解:知其大意。

10.专业技术工作报告:总结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情况,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11.实例材料:指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心得体会,以论文的形式总结出来。文中必须有自己的观点,并附具体实例处理分析。

12.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

13.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6个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字数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4.专业文章: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性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经验总结、短篇报道或实例报道等文章。全文字数一般在800字以上。期刊必须有ISSN()CN刊号。

15.宣读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凡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证书、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须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16.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类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期刊必须注有ISSN()CN刊号。

17.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CN刊号的期刊。

18.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CN刊号的期刊。

19.国家()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一级专业学会、国际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会议。

20.省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组织召集的学术会议。

21.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组织召集的学术会议。

22.省、部级奖项:指由中央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设立的奖项。

23.市级奖项:指由省直辖市、市委或市政府各部、局及市级专业协会设立的奖项。

24.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10万字以上。

25.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2万字以上。

26.科技成果奖: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等奖励项目。

27.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科学研究、技术管理、开发及推广应用等类型。按来源可分为国家下达项目、国内外合作项目、合同项目及外商投资项目等。

28.科技进步奖: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社科成果奖、星火奖、火炬奖等相应奖项。

29.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30.课题负责人:指课题第一申报者。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所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如,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县以下含县等。

2.本条件所规定的著作、论著、专业性文章、宣读论文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5.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之日(以批准公布时间为准)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7.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公开发表的专题论文。

8.本条件所指“经(省以上、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程序可参照科技成果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有关成绩(水平)考核“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规定的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35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作出综合评价的结论并填入“鉴定表”。

(4)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结论并填入鉴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