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统计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告知省职称办。
原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2012年3月印发的《江苏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苏职称〔2012〕2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统计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pdf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