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称信息网
江苏省农业科研系列副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农业科研系列副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及时了解本学科的发展趋向;独立解决重要科学技术问题,取得具有一定应用推广价值的科技成果;发表、出版本专业具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农业科学研究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献身于农业科学研究事业的精神。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三)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获得国家三等奖以上或省(部)一、二等奖前三名;或者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前两名;或者作为科技开发项目第一负责人,在任期内,本人完成的科技开发项目纯经济收入平均每年40万元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发表5篇专业论文,或者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专著或译著,其中本人实际撰写15万字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技术知识,能运用这些知识创造性地进行研究工作,及时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能掌握本研究领域的研究方向,选定有较大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或具有较大推广应用前景的科技开发项目,提出有效的研究、开发途径,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作为第一主持人主持完成院、市级研究课题,能解决课题研究中较复杂又有较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或技术问题。具有指导、组织课题组进行研究、开发的工作能力。
现承担主持省级或相当于省级课题研究任务或负责某一项经省农科院(市)同意立项的开发项目。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作为主要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在课题研究或科技开发及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中作出以下贡献之一:
(一)研究成果获国家三等奖以上或省(部)一等奖前七名,或省(部)二等奖前五名,或省(部)三等奖前三名,或省农科院(市)级三等奖以上前三名。
(二)作为主持人,完成的研究成果获得国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并付诸实施。
(三)作为主持人,完成的研究成果经有关部门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
(四)作为主持人,育成的品系(组合)、中间材料获得品种权或品种经部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获得品种权;或者研制开发的肥料、农药获得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及企业标准登记等;或者研制开发的生物制品、化药、饲料添加剂等产品获得新兽药证书或取得批准文号;或者完成的项目获得ISO质量体系等国际标准化认证。
(五)完成的科技开发项目纯经济收入平均每年30万元以上;或者科技开发项目获省农科院开发二等奖以上前三名。
(六)从事科技成果推广或科技服务工作的人员,作为第一负责人,平均每年推广大宗作物的单项成果50万亩以上(推广蔬菜、果树、花卉等园艺单项成果0.5万亩以上),或取得经济效益5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二)作为第一作者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交流专业论文3篇以上。
(三)作为第一作者出版本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7万字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副研究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农业科研系列高、中级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填在“申报表”封面“评审学科(专业)”栏目处。
3.对照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4.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的复印件;或者提交规定要求的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本人完成的科技开发项目纯经济效益证明、论文或论著复印件。
5.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6.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提交承担课题或开发项目的正式文本复印件。
7.对照第八条,提交成果或开发项目获奖证书复印件、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本人完成的科技开发项目纯经济效益证明、科技成果推广数量证明等。
8.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或著作原件。
9.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符合免试规定的,则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0.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符合免试规定的,则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以上提交材料的复印件或证明材料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3.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4.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5.掌握:明其意,并能应用。
6.科技进步奖:特指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丰收奖、成果转化奖等。
7.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8.交流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凡会议交流论文必须提交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
9.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30万字以上。
10.学报:指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主办的学术类刊物。
11.专业刊物:指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主办的技术类刊物。
12.国家(际)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级专业学会、科研或教学单位、国际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会议。
13.省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或省级科研或教学单位组织召集的学术会议。
14.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组织召集的学术会议。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等。
2.本条件所规定的著作、论著、论文、专业文章等不论出于何出版社、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4.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省辖市,不含县级市。
5.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