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称信息网
关于报送档案专业初、中、高级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淮档职〔2016〕1号
关于报送档案专业初、中、高级资格评审
材料的通知
各县区档案局(馆)、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职称办统一部署,我市档案专业2016年度初、中级资格评审由市中评委组织实施,定于9月底进行,高级资格评审由省高评委组织实施,定于9、10月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根据《江苏省档案专业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资格条件》(苏职称〔2009〕26号)和《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人发〔2004〕24号)精神,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的对象是:
1.凡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均可对照档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资格申报不受户籍、档案和身份的限制。
2.凡符合档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现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仍从事档案专业工作的离、退休人员,亦可按规定申报相应级别的档案专业技术资格,但所取得的技术资格,不作为改变其离、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3.从省外或中央直属单位引进我省工作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原来按国家规定取得的档案专业技术资格予以认可,符合我省高一档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直接申报。
4.具有其他专业技术资格(岗位),因工作需要转入到档案专业技术岗位的,按苏职称〔2009〕26号文相关规定申报相应的资格。
5.对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按其获得该学历(学位)后,实际从事档案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计算。
先后取得两个以上不同层次学历(学位)的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按其选定的某一学历(学位)获得后,实际从事档案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计算。
毕业但未满规定年限的,均视作破格申报。
二、评审资格条件
2016年申报档案专业中、高级资格按《江苏省档案专业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资格条件》(苏职称〔2009〕26号)执行,申报初级资格按《江苏省档案专业初级资格条件》(苏档职〔2010〕1号)执行(详见江苏档案信息网“政务信息公开”版块“职称评审”栏目,网址为www.dajs.gov.cn)。
三、继续教育
根据省、市职称办要求,今年仍将加大对继续教育的管理力度,强化继续教育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继续教育学分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之一。
四、评审材料的基本内容
1.所有申报对象严格按照《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目录》(见附件)的内容和要求,提供所需各种材料。论文、专著、其他有关材料、附件等按苏职称〔2009〕26号文要求提交。
2.中、高级申报对象所在单位职称(人事)部门出具的《×××申报档案专业×××资格公示情况说明》,需含公示内容(从事档案专业工作经历、主要工作业绩、成果)、公示范围、时间和结果等。
3.初、中级申报对象《职称报评登记表》2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4.初、中级申报对象《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1份,承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可靠性,由本人和单位负责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5.具有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转评档案专业技术资格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原专业技术资格相关材料(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原职称资格证书)。
6.高级资格委托评审函由市职称(人事)部门出具,函中应注明申报人员的姓名及拟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7.申报高级资格人员须填报《申报档案专业高级资格人员考试报名表》。
8.申报研究馆员资格人员须提交所发表论文原稿电子版(刻制光盘),以便比对查重。
五、报送评审材料的具体要求
1.报送的评审材料必须真实、完整、一致,不得漏项,需加盖印章的栏目必须加盖印章。推荐和委托评审单位要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核实,所有以复印件形式上报的材料须由所在单位职称(人事)部门审核后加盖印章。申报对象所有材料须经市档案局会同市职称(人事)部门审核确认。不具备人事档案保管权单位的申报对象,单位只对其工作业绩、论文、专业工龄、任职资格等进行核实并盖章,其学历、工作经历(简历)等由人事档案代理机构进行核实并盖章。
2.报送的评审材料须分“资格证明材料”(学历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聘任证书、从事档案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单位公示情况说明、外语或古汉语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证明或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继续教育证明、按规定免试的免试证明等材料)和“业绩成果材料”(业务自传、业绩成果证明材料、著作、论文、专业技术报告、考核考绩登记表等)两部分,按照《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委托评审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江苏省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申报档案专业高级资格人员考试报名表》、《职称报评登记表》、《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不装订。请将整理好的材料装进材料盒,并在封面贴上《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目录》。
3.初、中级资格申报使用市职称办制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每页下方须申报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倒数第2页“组织意见”栏须县(区)职称部门或市主管部门加盖公章。高级资格申报使用省职称办制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须加盖单位骑缝章,不得加页或更改版式。两种表格一律使用A4纸双面打印。
4.初、中级资格申报使用市职称办制发的《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高级资格申报使用省档案局职称办制发的《江苏省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律使用A3纸打印。
5.初、中级资格申报者须一并报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职称报评登记表》电子文档。
6.申报初、中级须将原件暂留存于评委会保管,待评审结束后,由评委会归还。报评材料由本人或呈报单位自留底稿,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外,其他材料未作说明不予退还。
7.材料的规格、份数及报送时间严格按本通知的要求,凡不符合的不予受理。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相关表格可到“淮安档案”网站“公告公示”栏目下载(网址为daj.huaian.gov.cn)。
六、其他事项
1.根据省职称办关于要不断丰富和创新评价手段的要求,档案系列高级资格评审继续采取二级评审方式进行,档案系列副高级资格第一级评审采取笔试方式,正高级资格第一级评审采取面试方式。笔试、面试内容均以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理念与范式:档案工作新探》以及高研班授课内容为参考,着重考察申报对象的学术水平和档案专业理论素养。笔试、面试拟在9、10月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第二级评审在10月完成。
2.本专业工作年限、资历计算年限、论文发表时间、职称英语(古汉语)、职称计算机证书获取等所有时限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为止。
3.初、中级资格评审材料于6月10日至8月10日报送至市档案局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淮安市翔宇南道1号西南辅楼304室,电话:83943190)。高级资格评审材料于7月1日至7月31日自行报送至江苏省档案局职称办(南京市青岛路1号,电话:025-83591828、83591829),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目录
淮安市档案局职称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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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档案局办公室 2016年5月26日印发 |
附件:
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目录
单位 姓名 联系电话
现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职称(资格)
申报情况: 晋升 □ 转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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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 料 名 称 |
原 件 |
复印件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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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 |
3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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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用省职称办制表;初、中级用市职称办制表。A4纸双面打印,加盖骑缝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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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江苏省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 |
高级一式20份,初、中级一式15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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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用省档案局职称办制表;初、中级用市职称办制表。A3即296mm×420mm纸打印。印章不得复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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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全日制教育、在职教育学历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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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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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聘任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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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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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从事档案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
高级一式3份 初、中级1份 |
|
1份装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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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示情况说明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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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级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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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档案馆(室)库房照片 |
3张,不同角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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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需提供,市档案局盖章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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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继续教育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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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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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职称外语(或古汉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证书 |
|
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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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考绩登记表 |
|
1份 |
近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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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 |
|
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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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业务自传 |
高级一式3份 初、中级1份 |
|
1份装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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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论文或著作 |
篇(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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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发表的个人代表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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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它有关材料、附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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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近期免冠大1寸照片 |
1张 |
|
申报高级提供2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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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委托评审函 |
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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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论文原稿光盘 |
1张 |
|
申报研究馆员者提供 |
|
18 |
申报档案专业高级资格人员参加笔试报名表 |
1份 |
|
申报高级提供 |
注:请将此目录表贴在报送材料袋(盒)的外表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