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称信息网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与岗位管理的通知
苏职称[2003]1号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
各市人事局,省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人事部人发[1999]65号和苏发[1999]19号以及苏职称[2000]11号、[2002]5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加强和改善对专业技术岗位的宏观管理,规范专业技术岗位管理,进一步推动评聘分开工作的实施,现就我省实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省各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根据不同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专业技术岗位数额总量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职务档次控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宏观控制。其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岗位数额和最高职务档次控制。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档次控制;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实行结构比例控制。
二、省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本系统(行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单位的结构比例,对非主系列的单位提出应设置的最高职务层次的意见,经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组织论证,综合平衡后审定下发,作为各单位研究制定结构比例具体方案(岗位设置方案,下同)的依据。
三、各单位应根据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审定下发的结构比例设置方案,结合本单位事业发展的规模、承担的任务、专业技术人员现状,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单位结构比例具体方案,连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手册》一并上报核批。各地区所属单位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省属单位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人事厅备案。
四、各单位在制定结构比例具体方案时,以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的专业技术人员数为基数,现有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在编制数以内的,按实有专业技术人员数计算;超过核定编制数的,按核定编制数计算。各单位上报的方案中应明确靠用的主系列以及非主系列的专业技术岗位,包括按照最高职务层次设置的岗位。
五、各单位在制定和实施结构比例具体方案时,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结构已超过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审定下发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设置方案中最高比例的,超过部分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设立“过渡岗位”,三年内通过竞争上岗、择优聘任和自然减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最高比例的,如因工作需要,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可按每年不超过2%的幅度逐年增加。同时,单位应在高、中级岗位数额内留出5—10%用于特需人才引进。
六、对已经达到岗位结构比例规定的最高比例规定的最高比例的单位,如因接收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设立“过渡岗位”,但三年后应在规定的结构比例内进行竞争上岗。
对达到离退休年龄而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全国政协委员中的高级专家、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士、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正在带博士生和导师,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可以设立“特殊岗位”,专人专用,上述对象一旦不在岗位,该岗位自然取消。
七、各事业单位的结构比例具体方案审定后,应建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手册》,作为今后核定岗位、调整岗位、兑现工资的依据。《管理手册》分正本、副本,正本单位保存,副本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
八、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职称办负责解释。
附:江苏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设置方案
二00三年四月三日
江苏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设置方案
一、 高等院校
类别 高级% 其中正高%
1、列入国家“211 45---60 25--30
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2、国家重点、省属重点高校 40---55 20---25
3、承担培养本科生、兼顾培养 35---45 15---20
研究生和教师的本科院校
4、承担培养本科生 30---40 10---15
5、专科学校、成人高校 25---35 5---10
注:省、市党校参照执行。
二、 中等专业学校
类别 高级% 中级%
1、国家级重点中专校、省示范性 35---45 35—45
师范学校
2、省部级重点中专校、普通中等 30---40 35---45
师范学校
3、省部属中专校、进修学校 25---35 35---40
4、其他中专校 20---30 35---40
注:县(区)党校参照执行
三、 技工学校
类别 高级% 中级%
1、高级技工学校、省技工教研室 25---35 35---45
2、国家级重点技校、市技工教研室 20---25 30---40
3、省级重点技校 15---20 30---45
4、合格技工学校 10---15 30---40
5、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培训中心、 5---10 35---45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
四、 中小学
类别 高级% 中级%
1、国家级示范高中 35---50 35---50
2、国家级重点职业高中、省级重点高中 30---45 30---50
3、省市级重点职业高中、省级示范初中、25---35 25---50
市级重点高中
4、省级重点乡镇成人学校、市级示范初 20---35 35---45
中、一般高中、完全中学、成人高中、
一般职业高中
5、初中、乡镇成人教育中心校 10---30 30---50
6、省级教研室 45---60 20---30
7、市级教研室 35---55 20---35
8、县级教研室 30---45 20---40
9、省级电教馆 35---45 35---50
10、市级电教馆 25---40 30---45
11、县级电教馆 15---30 30---45
12、市级少年宫 10---35 35---45
13、县级少年宫 10---20 30---40
14、省级实验小学、省级示范性实验 5---10 40---60
幼儿园
15、市级实验小学、市级示范性实验 3---8 35---55
幼儿园
16、城区一般小学、乡镇中心小学、 2---5 30---50
一般幼儿园
说明:
1、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小学教师中成绩突出,业绩显著的人员可以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表中小学栏“高级”是指中学高级教师岗位,“中级”是指小学高级教师岗位。
2、 乡镇中心小学所属的村小学教师高、中级职务岗位由中心小学统一设置,村小学的中级职务岗位比例幅度为25-55%。
五、 科研设计所
类别 高级% 其中正高% 中级
1、以承担国家、省部级科研攻 35---45 20---25 50---55
关项目为主;具有与高等院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能力;有省级
以上重点实验室;有省“333工程”
第一层次的培养对象。
2、 担一定的国家、省部级重点 30---40 15---20 45---50
科研项目;有省级以上科研实验基
地;有省“333工程”第二层次培
对象。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
3、 承担省部级一般科研项目或市级 20---30 5---10 35---40
重点项目,具有一定的科技开发能力。
市属公益类科研院所。
4、一般的县级研究所 15---20 5 30---35
六、 卫生医疗机构
(一)医院
类别 高级% 正副高比 中级%
1、三级医院 15---25 1:2—3 40-45
2、二级医院 10---15 1:3—4 40-45
3、一级医院 5—10 1:4—5 40-50
说明:未参加等级医院评审的单位、专科医院及社区卫生保健站参照同级医院标准确定。
(二)卫生防疫、保健、药检机构
类别 高级% 正副高比 中级%
1、省级单位 20---30 1:2—3 40-50
2、市级单位 15---25 1:3—4 40-50
3、县级单位 10---15 1:4—5 40-50
七、 工程研究及综合管理机械
类别 高级% 中级%
1、一类研究院所 25-30 45-50
2、二类研究院所 20-25 40-45
3、三类研究院所 15-20 35-40
4、一类综合管理机构 20-25 40-45
5、二类综合管理机构 15-20 35-40
6、三类综合管理机构 10-15 35-40
说明:
一类研究院所指承担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科研院所或承担大、中型项目设计为主的设计院所;
二类研究院所指承担市级科研项目以及中、小型项目设计为主的科研、设计院所;
三类研究院所指县及县以下科研所,以及承担小型设计项目为主的设计单位。
一类综合管理机构指承担省级新产品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信息工程、行业产品质量分析、检验以及从事其它技术管理为主的机构;
二类综合管理机构指承担市级新产品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信息工程、行业产品质量分析、检验以及从事其它技术管理为主的机构;
三类综合管理机构指县及县以下综合管理机构。
八、 农业
类别 高级% 其中正高% 中级
1、省级技术指导类 20---35 15-25 40—50
2、省级技术业务类 15---30 10-15 35—45
3、省级生产经营类 10---25 原则不设 30—45
4、市级技术指导类 15---30 10-20 35—45
5、市级技术业务类 10---25 原则不设 30—45
6、市级生产经营类 10---20 原则不设 30—45
7、县级技术指导类 10---20 原则不设 30—35
8、县级技术业务类 10---15 原则不设 25—30
9、县级生产经营类 5---15 原则不设 20---25
10、乡级技术指导类 5---10 原则不设 20---30
11、乡级技术业务类 原则不设 原则不设 20---30
12、乡级生产经营类 原则不设 原则不设 15---30
九、 艺术
类别 高级% 其中正高% 中级
1、省级文艺表演单位 30---45 20---30 40-45
2、市级文艺表演单位 20---30 10---20 20-40
3、县级文艺表演单位 5---10 原则不设 20-30
4、省级文化艺术美术及研究单位 30---55 20---40 30-40
5、市级文化艺术美术及研究单位 20---40 15---30 40-45
6、县级文化艺术美术及研究单位 10---15 原则不设 30-40
十、文物博物
类别 高级% 其中正高% 中级
1、省级博物馆 25---35 20—30 35—45
2、市级博物馆 15---25 10---25 40—45
3、县级博物馆 5---10 原则不设 25—35
4、省级文管办 40---50 20—30 30—35
5、市级文管办 25---30 10---25 35—45
6、县级文管办 10---15 原则不设 30---40
7、省级纪念馆 15---20 20---30 35---45
8、市级纪念馆 10---15 10---25 30---40
9、县级纪念馆 5---10 原则不设 25---35
十一、群众文化
类别 高级% 其中正高% 中级
1、省级群艺馆 30---40 15---25 35—45
2、市级群艺馆、文化馆 10---25 10---20 40---45
3、县(区)群艺馆(站)、文化馆(站) 5---10 原则不设 35---40
4、乡镇文化馆 原则不设 原则不设 20---35
十二、图书、资料
类别 高级% 其中正高% 中级
1、省级图书馆 25---35 25---30 45—50
2、市级图书馆 10---25 15---25 40—45
3、县级图书馆 5---10 原则不设 30---35
4、高校图书馆 15---30 5----10 40---45
5、中专校图书馆(室) 5---10 原则不设 40—50
6、中学图书馆(室) 5 原则不设 30---40
7、小学图书馆(室) 原则不设 原则不设 5万册以后可设一个岗位
十三、档案
类别 高级% 其中正高% 中级
1、省级档案馆 20---30 20---30 40—45
2、市级档案馆 15---20 15---25 30---40
3、县(区)级档案馆 5---10 原则不设 30---40
4、其他事业单位内的档案部门 5万卷以上设1-2个 原则不设 30---40
十四、新闻
类别 高级% 其中正高% 中级
1、省级机关报 30—35 15—20 45—50
2、省级新闻单位 20---30 10---15 40---50
3、市级新闻单位 10---20 5---10 40---45
4、县级新闻单位 5---10 原则不设 35---40
十五、出版
类别 高级% 其中正高% 中级
1、省属出版社(含部、省大学出版社) 30---35 25---30 45---50
2、省属理论性、学术性刊物(含本科 25---30 20---25 45---50
院校主办的《学报》
3、省属通俗普及性刊物、党史、地方志 20---25 15---20 50---55
4、市属出版社 20---25 15---20 45---50
5、市属理论性、学术性刊物(含专科 15---20 10---15 50---55
学校主办的《学报》
6、市属通俗普及性刊物、党史、地方志 10---15 5---10 45---55
7、县区党史、地方志 原则不设 原则不设 25---50
十六、播音
类别 高级% 其中正高% 中级
1、省级电台、电视台 25---30 10---15 45---50
2、市级电台、电视台 20---25 5---10 35---45
3、县级电台、电视台 5---10 原则不设 30---40
十七、律师、公证
类别 高级% 其中正高% 中级
1、省属律师所 25—35 20---35 35---40
2、市属律师所 20---30 20---30 35—45
3、县区属律师所 15---25 原则不设 30---45
4、省属公证处 25---35 20---35 40—45
5、市属公证处 20---30 20---30 35---45
6、县区属公证处 10---20 原则不设 40---50
十八、体育
类别 高级% 其中正高% 中级
1、省、市优秀运动队 35---50 15---30 30---40
2、市属体育运动学校 20---30 原则不设 35---45
3、县区属业余体校 10---20 原则不设 30---40
十九、社会科学研究
类别 高级% 其中正高%
1、省社会科学院 45---60 25---30
2、副省级社会科学院 30---45 15---20
3、市级社会科学院 30---40 10---15
(依据苏职称[20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