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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党校系统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党校系统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国内外发展的动态,对本学科有较深的研究;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或主持编写本学科的教材,取得具有重要价值的研究成果或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具有指导青年教师或培养研究生的能力,系统讲授本学科课程,熟练地组织和指导各教学环节的实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突出;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省、市(省辖市,下同)党校从事教学和教学研究等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四)授课内容违反四项基本原则,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纪律处分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知识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以及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讲师资格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一)系统讲授本学科课程2门以上,并且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40课时以上,或跨学科担任2门以上课程教学3年以上,教学质量良好。
(二)全过程协助指导过1届硕士研究生。
(三)全过程主持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并通过鉴定。
(四)参加过本专业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工作。
(五)根据本专业教学需要,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开展专项社会调查,并形成调研报告。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教学研究上取得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并在市级以上党校系统范围内担任过公开、示范课教学,或获得省党校系统教学奖(含先进面授教师奖)。
(二)取得本专业某一方面的研究成果,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奖;或获得省党校系统、市社会科学一、二等奖(前两名,以获奖证书为准)。
(三)承担新学科教学,并参加编写相应的教材,本人完成10万字以上。
(四)教学效果好,有2次年度教学评价为优秀或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学奖。
(五)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学科带头人称号。
(六)获得市级以上或省党校系统优秀教师称号。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每年平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40课时以上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家级刊物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
2.在全国性专业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4000字)。
3.在省级以上社会科学或理论宣传核心期刊独立发表论文4篇以上(每篇不少于4000字)。
4.独立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专著(不含教材、工具书)1部,且在省级以上社会科学或理论宣传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4000字)。
5.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本人撰写二分之一以上),且在省级以上社会科学或理论宣传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论文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4000字)。
(二)每年平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足240课时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家级刊物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
2.在全国性专业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每篇不少于4000字)。
3.在省级以上社会科学或理论宣传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论文10篇以上(每篇不少于4000字)。
4.独立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专著(不含教材、工具书)1部,并且在省级以上社会科学或理论宣传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论文5篇以上(每篇不少于4000字)。
5.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本人撰写二分之一以上),且在省级以上社会科学或理论宣传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论文7篇以上(每篇不少于4000字)。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外语教师必须考第二外语),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学术上有重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二)获得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二等奖以上奖励(前两名,以获奖证书为准),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1年以上。
2.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
3.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资历,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获得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以上优秀教师(含省委党校对全省党校系统评选的优秀教师)称号;或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
2.获得国家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以上;或市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或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2项以上或市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2项以上。所有奖项均取前两名,以获奖证书为准。
3.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独立发表论文5篇以上(每篇不少于4000字,其中国家级刊物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二分之一以上)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独立发表论文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4000字,其中国家级刊物的论文有1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六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党校系统高、中级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填写、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上。
4.对照第三条,将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提交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等复印件。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对照第七条,将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处,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9.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调查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10.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或著作原件。
11.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12.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13.对照第十二、十三条,提交规定要求的论文、著作、成果及相关证书。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高(中)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3.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4.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5.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6.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7.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主要对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8.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30万字以上。
9.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不包括增刊、专辑、论文集等)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个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0.宣读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凡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证书、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须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11.国家级报刊: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求是》、《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等。
12.全国性专业核心期刊:参照江苏省委党校认定的重点核心期刊。
13.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CN刊号。
14.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CN刊号。
15.国家(际)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一级专业学会、国际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会议。
16.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
17.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科学研究、技术管理、开发及推广应用等类型,按来源可分为国家下达项目、国内外合作项目、合同项目及外商投资项目等。
18.教学工作:包括备课、授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查考试、下班辅导、论文指导和教学法研究等工作。
19.教学工作量:包括实际授课课时数和其他教学工作折算成的课时数。
20.成功指导:指有具体指导对象,指导期在1年以上,从师德师风、专业基础、教学技能、科研能力等方面全面帮带的培养。并且经过指导后,能够达到以下效果之一:①指导对象基本胜任主体班次教学任务;②申报教授资格者,指导的对象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论文2篇并参加2本著作的编写工作,其中每篇论文不少于4000字,下同);③申报高级讲师资格者,指导的对象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论文2篇并参加1本著作的编写工作)。
21.教学科研成果评审、鉴定工作:含科研成果评奖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论文鉴定。
22.教学和学术研究活动:指科研项目申报、写作;组织学术研讨会;主持组织教学观摩、教学经验交流活动等。
23.编写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指已印刷出书,并已使用过一届以上,效果良好。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县以下含县等。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宣读论文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5.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公开发表的专题论文。
7.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