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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党校系统讲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党校系统讲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参加教学和研究,取得有一定价值的研究成果;系统讲授本学科专业课或基础课,并结合社会发展不断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独立开展各教学环节的工作,完成教学任务,教学成果较突出;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级党校从事教学和教学研究等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四)授课内容违反四项基本原则,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纪律处分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讲师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助教(助讲)资格后,受聘助教(助讲)职务4年以上。
(二)获得下列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讲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具有从事教学与科研的能力。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一)独立承担本学科1门以上课程教学,并且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180课时以上(其中实际授课不少于120课时)。
(二)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教育,并指导班干部开展工作。
(三)参与过本学科教材或辅导资料、复习资料的编写工作。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所担任教学的班级经省统考(闭卷),班平均分合格或平均分有较大幅度提高。
(二)被评为校先进班主任或所管理的班被评为先进集体或班级风貌有明显好转。
(三)完成撰写教材(含自编教材)、辅导材料、复习资料等1万字以上,经一届以上使用,效果良好。
(四)编译国内外有关的资料信息5万字以上,并被学校用于教学参考。
(五)获得校级以上教学、科研奖励1项。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市级以上报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论文1篇,期刊上的论文每篇不少于4000字,报纸上的论文每篇不少于2000字)。
(二)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著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并在市级以上报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期刊上的论文每篇不少于4000字,报纸上的论文每篇不少于2000字)。
(三)向省级党校以上教学管理部门提交高质量有价值的教学管理分析报告(6000字以上),已被采纳或引用、推广,并在市级以上报刊上独立发表论文2篇以上(期刊上的论文每篇不少于4000字,报纸上的论文每篇不少于2000字)。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外语教师必须考第二外语),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期间,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但取得助教(助讲)资格后,受聘助教(助讲)职务4年以上;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助教(助讲)资格后,受聘助教(助讲)3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获得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全省党校系统优秀教师称号,或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
2.获得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或市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或市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2项。所有奖项均取前三名,以个人获奖证书为准。
3.在市级以上报刊、学术会议上独立发表过本专业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省级报刊上发表论文1篇,期刊每篇不少于4000字,报纸每篇不少于2000字);或参与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三分之一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讲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党校系统高、中级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填写、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上。
4.对照第三条,将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提交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等复印件。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对照第七条,将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处,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9.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调查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10.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或著作原件。
11.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12.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13.对照第十二、十三条,提交规定要求的论文、著作、成果及相关证书。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高(中)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3.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4.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5.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6.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7.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主要对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8.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30万字以上。
9.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不包括增刊、专辑、论文集等)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个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0.宣读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凡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证书、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须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11.国家级报刊: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求是》、《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等。
12.全国性专业核心期刊:参照江苏省委党校认定的重点核心期刊。
13.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CN刊号。
14.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CN刊号。
15.国家(际)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一级专业学会、国际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会议。
16.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
17.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科学研究、技术管理、开发及推广应用等类型,按来源可分为国家下达项目、国内外合作项目、合同项目及外商投资项目等。
18.教学工作:包括备课、授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查考试、下班辅导、论文指导和教学法研究等工作。
19.教学工作量:包括实际授课课时数和其他教学工作折算成的课时数。
20.成功指导:指有具体指导对象,指导期在1年以上,从师德师风、专业基础、教学技能、科研能力等方面全面帮带的培养。并且经过指导后,能够达到以下效果之一:①指导对象基本胜任主体班次教学任务;②申报教授资格者,指导的对象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论文2篇并参加2本著作的编写工作,其中每篇论文不少于4000字,下同);③申报高级讲师资格者,指导的对象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论文2篇并参加1本著作的编写工作)。
21.教学科研成果评审、鉴定工作:含科研成果评奖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论文鉴定。
22.教学和学术研究活动:指科研项目申报、写作;组织学术研讨会;主持组织教学观摩、教学经验交流活动等。
23.编写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指已印刷出书,并已使用过一届以上,效果良好。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县以下含县等。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宣读论文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5.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公开发表的专题论文。
7.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