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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翻译专业副译审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翻译专业副译审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有较广博的国际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对从事的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较高的翻译水平和丰富的翻译实践经验,能解决翻译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从事口译者,承担过重要国际会议或外事活动的翻译;从事笔译者,负责过审稿、定稿工作;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译著);有培养和指导初、中级翻译人员工作的能力;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翻译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翻译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翻译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翻译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翻译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翻译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翻译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五)取得翻译资格后,获得市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劳动模范称号者;或在重要的援外或引进等项目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表彰的。
第五条 继续教育的要求
取得翻译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全面系统掌握本专业语言翻译的基本理论。
(二)熟知党和国家的外交路线和政策。
(三)熟悉本专业语言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状况,并对该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及其发展趋势有一定的研究,掌握该国礼节礼仪、风土人情、习俗习惯方面的相关知识。
(四)具备较扎实的相关专业知识。
(五)及时掌握国际翻译界对新知识、新理论的研究动向。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必须具有较丰富的翻译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翻译技巧,能够迅速适应不同领域的翻译工作需要,并能指导初、中级翻译人员工作。取得翻译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口译为主的翻译人员,应在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援外或引进项目中,担任过口语翻译工作。
(二)以笔译为主的翻译人员,应翻译过难度较大的外文作品及资料,对原文有较强的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并完成过译文的审核、定稿工作。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翻译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笔译为主的申报者,完成的中外文互译材料必须达到100万字以上。
(二)以口译为主的申报者,完成的口译工作达到333天以上。
口译、笔译工作量的互换方法为:3000字/天。
第九条 论文、译著要求
取得翻译资格后,撰写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译著(主要译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译著)1部以上(前5名主要译者)。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公开发表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为解决复杂翻译技巧等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3篇以上。
第十条 第二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留学或工作的国家所用语言不是本人第一外语,出国前经过出国人员外语培训,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副译审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翻译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填写、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的栏目处。
4.对照第三条,将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复印件。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对照第七条,将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栏目,并须由单位核实确认。
9.对照第八条,以笔译为主的人员须提供本人翻译的10万字以上难度较大的中外文互译材料的原件;以口译为主的人员须提供反映本人口语能力的录音带或录像带1盒(约20分钟),要求将本人的自然情况、工作简历、业绩等内容用外语做一简要陈述,亦可提供一段现场翻译的录音或录像。
10.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著作(译著)等专业文章原件。
11.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12.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日期。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4.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5.了解:知其大意。
6.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30万字以上。
7.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8.专业文章: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经验总结、短篇报道或实例报道等文章。全文字数一般在800字以上。期刊必须有ISSN和(或)CN刊号。
9.交流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交流或学科分组会议上交流,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凡交流论文必须提交论文交流证书、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须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10.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必须注有ISSN和(或)CN刊号。
11.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的期刊。
12.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的期刊。
13.国家(际)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一级专业学会、国际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会议。
14.省级学术会议:指由省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5.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市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6.主要译者、译审:指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译著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译著字数必须在10万字以上。
17.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科学研究、技术管理、开发及推广应用等类型。按来源可分为国家下达项目、国内外合作项目、合同项目及外商投资项目等。
18.直接负责(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单位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评估,并逐一写出评估意见。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资格标准”所指专业理论知识,可以通过统一组织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
2.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县以下含县等。
3.本条件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按《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执行。
4.本条件所规定的论文或专业文章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5.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专业性文章、交流论文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6.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7.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8.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9.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公开发表的专题论文。
10.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定。
江苏省翻译专业副译审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有较广博的国际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对从事的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较高的翻译水平和丰富的翻译实践经验,能解决翻译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从事口译者,承担过重要国际会议或外事活动的翻译;从事笔译者,负责过审稿、定稿工作;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译著);有培养和指导初、中级翻译人员工作的能力;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翻译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翻译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翻译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翻译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翻译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翻译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翻译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五)取得翻译资格后,获得市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劳动模范称号者;或在重要的援外或引进等项目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表彰的。
第五条 继续教育的要求
取得翻译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全面系统掌握本专业语言翻译的基本理论。
(二)熟知党和国家的外交路线和政策。
(三)熟悉本专业语言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状况,并对该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及其发展趋势有一定的研究,掌握该国礼节礼仪、风土人情、习俗习惯方面的相关知识。
(四)具备较扎实的相关专业知识。
(五)及时掌握国际翻译界对新知识、新理论的研究动向。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必须具有较丰富的翻译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翻译技巧,能够迅速适应不同领域的翻译工作需要,并能指导初、中级翻译人员工作。取得翻译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口译为主的翻译人员,应在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援外或引进项目中,担任过口语翻译工作。
(二)以笔译为主的翻译人员,应翻译过难度较大的外文作品及资料,对原文有较强的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并完成过译文的审核、定稿工作。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翻译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笔译为主的申报者,完成的中外文互译材料必须达到100万字以上。
(二)以口译为主的申报者,完成的口译工作达到333天以上。
口译、笔译工作量的互换方法为:3000字/天。
第九条 论文、译著要求
取得翻译资格后,撰写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译著(主要译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译著)1部以上(前5名主要译者)。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公开发表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为解决复杂翻译技巧等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3篇以上。
第十条 第二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留学或工作的国家所用语言不是本人第一外语,出国前经过出国人员外语培训,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副译审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翻译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填写、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的栏目处。
4.对照第三条,将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复印件。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对照第七条,将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栏目,并须由单位核实确认。
9.对照第八条,以笔译为主的人员须提供本人翻译的10万字以上难度较大的中外文互译材料的原件;以口译为主的人员须提供反映本人口语能力的录音带或录像带1盒(约20分钟),要求将本人的自然情况、工作简历、业绩等内容用外语做一简要陈述,亦可提供一段现场翻译的录音或录像。
10.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著作(译著)等专业文章原件。
11.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12.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日期。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4.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5.了解:知其大意。
6.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30万字以上。
7.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8.专业文章: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经验总结、短篇报道或实例报道等文章。全文字数一般在800字以上。期刊必须有ISSN和(或)CN刊号。
9.交流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交流或学科分组会议上交流,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凡交流论文必须提交论文交流证书、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须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10.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必须注有ISSN和(或)CN刊号。
11.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的期刊。
12.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的期刊。
13.国家(际)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一级专业学会、国际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会议。
14.省级学术会议:指由省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5.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市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6.主要译者、译审:指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译著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译著字数必须在10万字以上。
17.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科学研究、技术管理、开发及推广应用等类型。按来源可分为国家下达项目、国内外合作项目、合同项目及外商投资项目等。
18.直接负责(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单位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评估,并逐一写出评估意见。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资格标准”所指专业理论知识,可以通过统一组织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
2.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县以下含县等。
3.本条件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按《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执行。
4.本条件所规定的论文或专业文章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5.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专业性文章、交流论文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6.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7.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8.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9.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公开发表的专题论文。
10.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