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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艺美术专业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工艺美术专业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法规,并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和理念;在继承和创新方面有丰富的专业实践,设计创意风格独特,因材施艺技术纯熟,能主持完成本专业较高水平的研究或设计项目;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艺人才和指导工艺美术师工作的能力;具有计算机应用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工艺美术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下同)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并在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三)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信息和发展趋势。
(四)对关键工艺或材料进行总结提高,并形成一定的理论。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的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或者参加编写2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部)级以上规范、规程,或者负责编写过工艺美术专业培训教材,及主持过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二)参加1项以上国际或国家级的专业展览;或者参加2项以上省(部)级的专业展览;或者主持2项以上具有较高艺术价值和收藏价值的工艺品的设计及制作。
(三)主持2项以上大、中型的室内装饰工艺设计。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者撰写有较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或专业标准规范。
(二)创作或主持创作的作品获得高级别的国际专业展览评比金奖、银奖1项以上或铜奖2项以上;或者获国家级专业评奖二等奖以上;或者获省(部)级专业评奖一等奖2项以上;或者被省级以上有关专业单位征集或收藏作品2件以上。
(三)装饰设计经省(部)级以上评定属同行业省内领先水平,并被三星级以上酒店工程或大型公共建筑装饰工程采用。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专业文章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2.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有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3.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等专业文章3篇以上。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国家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的人员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二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工艺美术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填写、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的栏目处。
4.对照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的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的复印件。
6.对照第五条,必须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提交反映本人专业技术能力的有关证明材料。
9.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业绩成果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10.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或著作原件。
11.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日期。所有材料必须按照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
5.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6.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7.了解:知其大意。
8.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9.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
10.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6个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1.交流论文:指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12.省级专业网站:指江苏省工艺美术协会的专业网站。
13.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必须注有ISSN和(或)CN刊号。
14.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的期刊。
15.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的期刊。
16.省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7.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8.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主要组织者或执笔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10万字以上。
19.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副主编以外的编著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2万字以上。
20.国家级、省级专业评奖须由国家或省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国际级评奖须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21.科技进步奖:特指科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星火奖、火炬奖等奖励项目。
22.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项目或课题的复杂程度和大、中型级别按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23.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24.直接负责(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单位组织3名以上专家评估并提出意见。
25.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较大的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显著的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30%以上。
27.社会效益:工艺美术系列的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弘扬传统文化、传播精神文明等产生的效益。
28.“有关专业单位征集或收藏”是指国家、省征集或被国家、省级美术馆、珍品馆、博物馆收藏。
29.大、中型装饰项目指装饰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交流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5.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专题材料。
7.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及专业学科组评定。
8.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9.本条件工艺美术专业指从事工业美术理论、设计、制作、科研、教学工作,以及从事相关的广告推广、装饰设计、实用美术、环境艺术、工业设计、文化策划工作的专业。
江苏省工艺美术专业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法规,并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和理念;在继承和创新方面有丰富的专业实践,设计创意风格独特,因材施艺技术纯熟,能主持完成本专业较高水平的研究或设计项目;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艺人才和指导工艺美术师工作的能力;具有计算机应用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工艺美术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下同)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并在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三)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信息和发展趋势。
(四)对关键工艺或材料进行总结提高,并形成一定的理论。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的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或者参加编写2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部)级以上规范、规程,或者负责编写过工艺美术专业培训教材,及主持过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二)参加1项以上国际或国家级的专业展览;或者参加2项以上省(部)级的专业展览;或者主持2项以上具有较高艺术价值和收藏价值的工艺品的设计及制作。
(三)主持2项以上大、中型的室内装饰工艺设计。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者撰写有较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或专业标准规范。
(二)创作或主持创作的作品获得高级别的国际专业展览评比金奖、银奖1项以上或铜奖2项以上;或者获国家级专业评奖二等奖以上;或者获省(部)级专业评奖一等奖2项以上;或者被省级以上有关专业单位征集或收藏作品2件以上。
(三)装饰设计经省(部)级以上评定属同行业省内领先水平,并被三星级以上酒店工程或大型公共建筑装饰工程采用。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专业文章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2.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有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3.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等专业文章3篇以上。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国家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的人员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二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工艺美术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填写、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的栏目处。
4.对照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的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的复印件。
6.对照第五条,必须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提交反映本人专业技术能力的有关证明材料。
9.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业绩成果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10.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或著作原件。
11.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日期。所有材料必须按照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
5.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6.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7.了解:知其大意。
8.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9.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
10.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6个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1.交流论文:指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12.省级专业网站:指江苏省工艺美术协会的专业网站。
13.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必须注有ISSN和(或)CN刊号。
14.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的期刊。
15.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的期刊。
16.省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7.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8.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主要组织者或执笔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10万字以上。
19.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副主编以外的编著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2万字以上。
20.国家级、省级专业评奖须由国家或省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国际级评奖须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21.科技进步奖:特指科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星火奖、火炬奖等奖励项目。
22.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项目或课题的复杂程度和大、中型级别按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23.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24.直接负责(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单位组织3名以上专家评估并提出意见。
25.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较大的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显著的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30%以上。
27.社会效益:工艺美术系列的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弘扬传统文化、传播精神文明等产生的效益。
28.“有关专业单位征集或收藏”是指国家、省征集或被国家、省级美术馆、珍品馆、博物馆收藏。
29.大、中型装饰项目指装饰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交流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5.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专题材料。
7.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及专业学科组评定。
8.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9.本条件工艺美术专业指从事工业美术理论、设计、制作、科研、教学工作,以及从事相关的广告推广、装饰设计、实用美术、环境艺术、工业设计、文化策划工作的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