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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能运用先进的理论和技术,独立解决生产或科研中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益;发表、出版或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或学术、技术报告;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能较熟练地运用外语、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森林培育、森林经营、调查规划、资源监测、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林政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及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森林生态、园林绿化、木材加工、林产化工、经济林果、林特产品、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森林旅游以及相关专业的规划、设计、生产、加工、研究、推广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以及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熟悉《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省林业主管部门下达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二)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或本专业的各级技术标准,且为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
(三)制定本系统、本部门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技术规定4项以上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
(四)市(厅)级以上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及技改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五)市(厅)级以上森林保护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六)市(厅)级以上森林资源管理、森林调查规划、林业专业调查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七)研究开发林业及相关专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2项以上,且为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八)林业技术服务、科技管理、技术培训、体系建设等工作的业务技术骨干。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取得明显的经济、生态、社会效益。
(三)作为主要参加人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1项以上或企业技术标准2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林木良种繁育和品种改良工作,推广造林面积5万亩以上(市、县、乡相应递减30%)、增益15%以上或推广经济林面积3万亩以上(市、县、乡相应递减30%)、增益20%以上。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造林工程5万亩以上(市、县、乡相应递减30%),造林成活率85%以上,作业质量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营林工程10万亩以上,作业质量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林木蓄积年增长率10%以上。
(七)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培育林木良种合格苗10万株以上,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八)在森林保护责任区内连续5年或累计8年达到森林灾害控制责任指标,或在预防和扑灭森林灾害中应用新技术作出重要贡献。
(九)主持职责范围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工作,辖区内森林受害率明显下降,防治率、监测覆盖率、种苗产地检疫率不断提高,达部省级标准。
(十)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县以上森林调查或林业专业调查3次以上,经省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十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建设技术工作或重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有突出成绩,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
(十二)在勘测设计、木材加工、林产化工、经济林果等项目中,作为主要参加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或改善企业管理,提高工效或增加经济效益达20%以上的2项(或30%以上的1项),或所主持开发的新产品被评为国优、省优、部优或绿色食品。
(十三)在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的林业综合服务工作和林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办好科技企业,加强科技成果、科技档案、业务培训与管理工作等方面有突出成绩,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或表彰。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论文、著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及在省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会议上作为第一作者宣读、交流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四)撰写地市级以上本专业较高水平的技术培训教材、讲义5万字以上(公开发表或内部发行)。
(五)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及为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或经同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已取得预期效果的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2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已不作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农业技术、林业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江苏省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4.对照第三条,将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资格证书、任职的聘书复印件。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并经同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9.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调查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三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10.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著作或专业文章。论文、著作、专业文章或实例材料原则上要提交原件。
11.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符合“资格条件”规定免试条件的相关材料)。
12.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符合“资格条件”规定免试条件的相关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13.对照第十二条,提交个人破格申请报告及单位的审核意见、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优秀和获单位表彰的有关证明材料。
14.对照第十三条,参照上述第9、10条要求提交规定的材料。
15.凡已实施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管理的专业,申报时须同时提交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登记证书。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提交材料必须按高(中)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5.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6.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7.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8.了解:知其大意。
9.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主要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新品种或新技术推广应用、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10.实例材料:指将本人在任现职期间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心得体会,以论文的形式总结出来。文中必须有自己的观点,并附以任现职期间的具体实例处理分析。
11.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10万字以上。
12.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3.专业文章: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经验总结、短篇报道或实例报道等文章。全文字数一般在800字以上。期刊必须有ISSN或CN刊号。
14.宣读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大会上宣读或在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凡宣读或交流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证书、论文汇编、会议通知及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需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15.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必须注有统一刊号。
16.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刊物,并已取得ISSN或CN刊号。
17.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刊物,并已取得ISSN或CN刊号。
18.国家(际)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一级专业学会、国际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会议。
19.省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20.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21.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3万字以上。
22.主要编(译)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1万字以上。
23.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部丰收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奖、农业技术推广奖等奖励项目。
24.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25.项目(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科学研究、技术管理、开发及推广应用等类型,按来源可分为国家下达项目、国内外合作项目、合同项目及外商投资项目等。
26.主要完成(参加)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单位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评估,并逐一写出评估意见。
27.课题负责人:指课题第一申报者。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专业性文章、宣读论文、技术分析报告、技术培训教材讲义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的推广面积、增产效益、土壤改良提高等级、预报准确率等均须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4.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5.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6.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之日(以批准公布时间为准)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7.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公开发表的专题论文。
8.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高评委专家评定。
9.本条件所指推广新技术、新项目,须经市(当地)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通过的程序参照科技成果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推广新技术、新项目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结果填入“鉴定表”。
(4)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结论并填入“鉴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