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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物博物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文物博物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及时跟踪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最新技术状况的发展趋势;具有全面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是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能够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业务,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能够主持、完成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成果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以上专业人员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文物博物考古、科研、鉴定、文物博物技术、文物保护与维修、陈列展览、宣传教育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二)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及时跟踪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最新技术状况的发展趋势。
(三)具有全面的科研能力,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考古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作为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具有考古领队资格。
2.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完成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并发表发掘报告、简报或专著等)。
3.解决过5个以上考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
(二)从事文物博物科研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写出和发表学术报告,或出版专著等。
(三)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持制定文物征集、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
2.具有2项文物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
3.对某一类文物有很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中起到主要作用。
(四)从事文物保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持制定文物科学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
2.在研究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保管技术方面,有1项以上的科研成果获重大突破。
(五)从事文物保护维修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持制定并付诸实施2处以上大型或4处以上中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
2.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1项以上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或省级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规划,并通过审定、付诸实施。
(六)从事文物修复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持制定修复规划,审定修复技术方案,并指导国家一、二级文物的修复工作。
2.在文物修复技术上有所创新,解决过多项文物修复的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重大突破。
(七)从事文物博物陈列展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主持完成2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大型陈列展览;或5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中型陈列展览的设计(含布展和建档)。
(八)从事文物博物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讲工作。
2.熟练运用外语同外国同行专家进行交流。
3.组织、举办过5次以上高水平的学术讲座或科普活动。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取得2项以上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历史学、考古学、民族(俗)学、艺术学、博物馆学、文物保护科技等重大研究成果的项目主持人。
(四)研究解决2项以上对本专业工作的进展起关键性作用的文物保护、维修、鉴定、保管、修复等方面的重大疑难问题,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五)在陈列展览中,创造性地运用新的科研成果和重要文物资料等,使陈列展览的质量有很大提高,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六)提出并实施对博物馆宣传推广工作有重大改进的方案2项,或在拓展博物馆业务上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的效益,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在中文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调查报告,或公开出版著作、调查报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并发表大型考古发掘报告、田野工作报告3篇以上和独立撰写并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独立撰写并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
(四)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并发表重要考古发掘报告或田野工作报告5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研究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文物博物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填写、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的栏目处。
4.对照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的复印件。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8.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考查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9.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或著作原件。
10.对照第十条,必须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11.对照第十一条,必须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12.凡已实施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管理的专业,申报时须同时提交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登记证书。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日期。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大型专业活动:指大型考古发掘、大型陈列展览设计与布展、大型文物维修工程、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大型学术会议等。
2.中型专业活动:指中型考古发掘、中型陈列展览设计与布展、中型文物维修工程、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中型学术会议等。
3.大型考古发掘:指重要大墓或31座以上墓葬的重要古墓群或300平方米以上重要古遗址的发掘。
4.中型考古发掘:指11至30座墓葬的古墓群,或150至300平方米古遗址的发掘。
5.小型考古发掘:指10座以下墓葬的古墓群,或50至150平方米古遗址的发掘。
6.大型陈列展览:指200件以上展品并达
7.中型陈列展览:指100至200件展品并达100至
8.小型陈列展览:指100件以下展品和
9.大型文物维修工程:指单体建筑面积300至500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工程。
10.中型文物维修工程:指单体建筑面积200至300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的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工程。
11.小型文物维修工程:指单体建筑面积100至200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300至500平方米的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工程。
12.一级文物鉴定的确认:指经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或其鉴定机构组织专家确认,确认内容包括文物的名称、类别、功用、真伪、年代、级别,以及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13.二级、三级文物鉴定的确认:指经省文物管理部门或其鉴定机构组织专家确认,确认内容与一级文物相同。
14.独立推广(宣讲)陈列展览:指独立编写陈列展览讲解词,分别对大、中、小学文化程度的观众宣讲,效果良好,并能独立进行有关宣传和组织观众的工作。
15.主持:指考古发掘项目的领队和专业技术负责人;科研项目的课题组长;陈列展览的总体设计、内容设计或形式设计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审定陈列展览讲解词与推广计划的专业技术负责人;文物维修项目设计或制定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专业技术负责人(以该项目的正式证书、文件为准)。
16.科研成果奖:特指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优秀著作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项目主持人”:指课题第一申报者(以课题申报表为准)。
17.学术著作:指具有专门、系统学问的著作(含专著、论文、古籍注释、学术性著作编译、全国通用教材等),工具书须视学术含量,由有关专家审定。
18.学术专著: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形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以及创作的作品集,都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19.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专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
20.公开发表、出版:指论文、著作在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ISBN统一书号的出版物上发表或出版发行。
21.效益: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须提交可供参考的材料)。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县以下含县等。
2.本条件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按《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执行。
3.本条件所规定的论文或专业文章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4.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专业性文章、宣读论文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5.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6.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7.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8.本条件所指技术操作考核一般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
9.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公开发表的专题论文。
10.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高评委及专业学科组评定。
11.本条件所指“推广新技术、新项目,经市(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可”的程序参照科技成果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推广新技术、新项目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下称“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市(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结果填入“鉴定表”。
(4)市(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结论并填入“鉴定表”。
江苏省文物博物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及时跟踪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最新技术状况的发展趋势;具有全面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是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能够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业务,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能够主持、完成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成果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以上专业人员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文物博物考古、科研、鉴定、文物博物技术、文物保护与维修、陈列展览、宣传教育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二)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及时跟踪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最新技术状况的发展趋势。
(三)具有全面的科研能力,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考古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作为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具有考古领队资格。
2.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完成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并发表发掘报告、简报或专著等)。
3.解决过5个以上考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
(二)从事文物博物科研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写出和发表学术报告,或出版专著等。
(三)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持制定文物征集、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
2.具有2项文物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
3.对某一类文物有很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中起到主要作用。
(四)从事文物保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持制定文物科学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
2.在研究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保管技术方面,有1项以上的科研成果获重大突破。
(五)从事文物保护维修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持制定并付诸实施2处以上大型或4处以上中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
2.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1项以上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或省级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规划,并通过审定、付诸实施。
(六)从事文物修复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持制定修复规划,审定修复技术方案,并指导国家一、二级文物的修复工作。
2.在文物修复技术上有所创新,解决过多项文物修复的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重大突破。
(七)从事文物博物陈列展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主持完成2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大型陈列展览;或5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中型陈列展览的设计(含布展和建档)。
(八)从事文物博物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讲工作。
2.熟练运用外语同外国同行专家进行交流。
3.组织、举办过5次以上高水平的学术讲座或科普活动。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取得2项以上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历史学、考古学、民族(俗)学、艺术学、博物馆学、文物保护科技等重大研究成果的项目主持人。
(四)研究解决2项以上对本专业工作的进展起关键性作用的文物保护、维修、鉴定、保管、修复等方面的重大疑难问题,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五)在陈列展览中,创造性地运用新的科研成果和重要文物资料等,使陈列展览的质量有很大提高,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六)提出并实施对博物馆宣传推广工作有重大改进的方案2项,或在拓展博物馆业务上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的效益,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在中文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调查报告,或公开出版著作、调查报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并发表大型考古发掘报告、田野工作报告3篇以上和独立撰写并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独立撰写并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
(四)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并发表重要考古发掘报告或田野工作报告5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研究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文物博物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填写、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的栏目处。
4.对照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的复印件。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8.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考查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9.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或著作原件。
10.对照第十条,必须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11.对照第十一条,必须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12.凡已实施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管理的专业,申报时须同时提交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登记证书。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日期。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大型专业活动:指大型考古发掘、大型陈列展览设计与布展、大型文物维修工程、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大型学术会议等。
2.中型专业活动:指中型考古发掘、中型陈列展览设计与布展、中型文物维修工程、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中型学术会议等。
3.大型考古发掘:指重要大墓或31座以上墓葬的重要古墓群或300平方米以上重要古遗址的发掘。
4.中型考古发掘:指11至30座墓葬的古墓群,或150至300平方米古遗址的发掘。
5.小型考古发掘:指10座以下墓葬的古墓群,或50至150平方米古遗址的发掘。
6.大型陈列展览:指200件以上展品并达200米以上展线的重要陈列展览。
7.中型陈列展览:指100至200件展品并达100至200米展线的陈列展览。
8.小型陈列展览:指100件以下展品和100米以内展线的陈列展览。
9.大型文物维修工程:指单体建筑面积300至500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工程。
10.中型文物维修工程:指单体建筑面积200至300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的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工程。
11.小型文物维修工程:指单体建筑面积100至200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300至500平方米的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工程。
12.一级文物鉴定的确认:指经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或其鉴定机构组织专家确认,确认内容包括文物的名称、类别、功用、真伪、年代、级别,以及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13.二级、三级文物鉴定的确认:指经省文物管理部门或其鉴定机构组织专家确认,确认内容与一级文物相同。
14.独立推广(宣讲)陈列展览:指独立编写陈列展览讲解词,分别对大、中、小学文化程度的观众宣讲,效果良好,并能独立进行有关宣传和组织观众的工作。
15.主持:指考古发掘项目的领队和专业技术负责人;科研项目的课题组长;陈列展览的总体设计、内容设计或形式设计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审定陈列展览讲解词与推广计划的专业技术负责人;文物维修项目设计或制定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专业技术负责人(以该项目的正式证书、文件为准)。
16.科研成果奖:特指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优秀著作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项目主持人”:指课题第一申报者(以课题申报表为准)。
17.学术著作:指具有专门、系统学问的著作(含专著、论文、古籍注释、学术性著作编译、全国通用教材等),工具书须视学术含量,由有关专家审定。
18.学术专著: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形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以及创作的作品集,都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19.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专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
20.公开发表、出版:指论文、著作在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ISBN统一书号的出版物上发表或出版发行。
21.效益: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须提交可供参考的材料)。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县以下含县等。
2.本条件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按《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执行。
3.本条件所规定的论文或专业文章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4.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专业性文章、宣读论文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5.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6.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7.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8.本条件所指技术操作考核一般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
9.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公开发表的专题论文。
10.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高评委及专业学科组评定。
11.本条件所指“推广新技术、新项目,经市(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可”的程序参照科技成果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推广新技术、新项目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下称“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市(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结果填入“鉴定表”。
(4)市(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结论并填入“鉴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