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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药学专业(药品)主任药师、主任中药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药学专业(药品)主任药师、主任中药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程、规范和法规,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及时跟踪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重大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显著效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和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工作、学习的能力;能运用外语、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药品研发、生产、经营、质量监督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副主任药(中药)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副主任药(中药)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主任药(中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副主任药(中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并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副主任药(中药)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精通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并在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和法规。
(三)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四)能对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副主任药(中药)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药品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作为负责人或单项技术第一负责人参加过省(部)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工作(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2.作为主要编写者参加过国家级药品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编制工作。
3.主持或负责过国家药典的科研项目、科研课题2项以上。
4.承担过制定新药国家质量标准或审核一、二、三、四、五、七类新药质量标准的工作。
5.在药品鉴定、养护、调剂、加工炮制等工作项目中,有2项以上具备独特专长,解决过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6.在药品质量监督、质量检验、技术引进等技术专业工作中,创立过有价值的经验并在同行中推广应用,取得明显成绩。
(二)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长期主持药品经营企业中的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为药品营销、药品推广中的药学技术难题给予系统指导。
2.主持过新药、系列药品市场情况分析预测或不良反应调研,写出有较大价值的调研分析报告或发表相关文章。
3.负责并指导企业或相关部门完成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掌握企业GSP核心技术。
4.编写过GSP等相关文章,并承担过药品经营、药品质量管理、药品行业发展动态等专题或专业知识授课工作。
5.在药品鉴别、检验、养护、调剂、加工炮制等工作项目中,有2项以上具备独特专长,解决过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从事药品研发、生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作为负责人或单项技术第一负责人参加过省(部)级以上攻关项目、重点项目或科研课题(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2.作为主要编写者参加过国家级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编制工作。
3.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新药研发项目中相关的药学或药理学的研究,并获得国家认可的阶段性成果或新药证书。
4.主持过3项以上市(厅)级以上被采纳的药品研发方案设计、技术改进项目或获奖成果的研究工作。
5.负责完成过新药成果的转化或新产品的试制、推广应用2项以上。
6.负责并指导企业或相关部门完成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或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AP)认证,并掌握企业或相关部门的GMP、GAP核心技术。
7.负责解决过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副主任药(中药)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相关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获奖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有重大价值或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
(四)省(部)级以上立项科研项目(课题)的负责人(以项目合同书为准),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五)主持完成的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推广应用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授予“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副主任药(中药)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在市级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在市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三)参加全国计算计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主任药(中药)师资格应提交第三至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资格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药学专业(药品)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填写、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4.对照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的复印件。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9.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书等)复印件。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10.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专业文章等原件。
11.对照笫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12.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5.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6.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7.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8.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主要对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筒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9.专业文章:指将本人在解决专业技术问题中的心得体会,以论文的形式总结出来。文中必须有自己的观点,并附以具体技术实例的处理分析。
10.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
11.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2.交流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13.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必须注有统一刊号。
14.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的刊物。
15.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的刊物。
16.省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7.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8.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5万字以上。
19.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2万字以上。
20.科技进步奖: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星火奖、火炬奖等奖励项目。
21.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22.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
项目或课题的复杂程度和大、中型级别按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23.直接负责(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单位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评估并提出意见。
24.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较大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25.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交流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5.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专题材料。
7.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8.本条件所指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须经主管部门考核认可,其程序参照科技进步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报,填写“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结果填入“鉴定表”。
(4)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