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称信息网
江苏省艺术专业二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艺术专业二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比较深厚的文化修养、较广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生活积累,了解国内外本专业的发展动态,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娴熟的本专业技巧,形成个人的艺术风格,在省内同行中有一定知名度;有本人的代表性作品和创作积累,其中部分作品在省级以上评奖中获奖,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业绩突出;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系统理论阐述,公开发表本专业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创作经验总结性论文;具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工作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演员、演奏员以及从事作曲、指挥、编剧、导演(编导)、美术(书法、摄影)、舞美设计、舞台技术等艺术生产的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学位)、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学位)、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取得三级演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的舞蹈、杂技演员,取得三级演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从事演奏、作曲、指挥、编剧、导演(编导)、美术(书法、摄影)、舞美设计、舞台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努力深入生活,有较高的表演技巧和较深的艺术造诣,形成个人艺术风格。
2.积极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表演任务,在演出中发挥骨干作用。
3.在新创作的剧(节)目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出色地完成1部以上大型,或3部以上中、小型剧(节)目的表演任务,且大型作品各演出3场以上,中型作品各演出5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8场以上。
(二)演奏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较高的演奏技巧和较深的艺术造诣,形成个人艺术风格,能迅速、准确领会作品的风格内涵及指挥的意图并付诸实践,合奏意识强,在乐队中长期担任乐团首席、副首席、独(领)奏、声部长或戏曲的主胡、司鼓等。
2.圆满完成本单位交给的演出任务,在演出中发挥骨干作用,每年完成演出场次50场以上。
(三)作曲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较高的作曲技巧和较深的艺术造诣,作品形成个人艺术风格,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全省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2.圆满完成本单位交给的独立作曲任务,在联合作曲中发挥骨干作用。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大型新作品2部以上,或大型作品1部和中型作品2部以上,或大型1部、中型1部和小型6部以上。
4.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新作品中,大型作品1部以上,或中型作品1部和小型作品2部以上,由市级以上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且大型作品各演出3场以上,中型作品各演出5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8场以上,其余作品也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
(四)从事指挥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广博的专业知识,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较高的指挥技巧,成功地担任各种风格、题材的大型曲目的指挥工作,其中部分作品在国家级或省级评奖中获较高奖次,具有培养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全省同行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圆满完成本单位交给的演出任务,在演出中发挥骨干作用,每年完成演出50场以上。
(五)从事编剧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努力深入生活,有较高的编剧技巧和较深的艺术造诣,形成个人的艺术风格,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全省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2.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独立编剧的任务,在联合编剧中发挥骨干作用。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大型新剧目2部以上,或大型1部和中型2部以上,或大型1部、中型1部和小型2部以上。
4.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新剧目中,有1部以上大型,或1部中型和2部以上小型作品,由市级以上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且大型作品演出3场以上,中型作品演出5场以上,小型作品各演出8场以上,其余作品也由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或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
(六)导演(编导)应具备下列条件:
1.努力深入生活,有较高的导演(编导)技巧和较深的艺术造诣,形成个人的艺术风格,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全省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2.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独立导演(编导)任务,在联合导演(编导)中发挥骨干作用。
3.在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新剧(节)目排演中,独立或联合导演(编导)大型2部以上,或大、中、小型作品各1部,或中、小型作品各2部以上,公开演出各5场以上。
(七)从事美术(书法、摄影)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努力深入生活,在继承、发展和创新艺术传统及创作技巧方面作出成绩,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全省同行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独立创作并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相当数量、具有个人艺术风格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在省会以上城市举办个人作品展,有个人画集(书法集、摄影集)公开出版发行,有一定数量的作品为省级以上美术馆、博物馆及国家机关收藏,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
(八)从事舞美设计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努力深入生活,有很高的舞美设计艺术造诣和技巧,形成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全省同行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舞美设计任务,在联合舞美设计中发挥骨干作用。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大型新剧目4台以上,或大型文艺晚会8台以上的舞美设计,其中1台以上的舞美设计效果图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
(九)从事舞台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努力深入生活,有较高的艺术造诣和较高的舞台设计制作、操作技巧,形成个人艺术风格,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能力,在全省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2.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舞台设计制作任务,在联合舞台设计制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3.配合演出,出色地完成10台以上具有个人艺术风格、较高技术难度的大型剧(节)目的舞台设计、制作工作并取得良好的演出效果,在省内同行中产生较大影响,受到观众的欢迎和专家的高度评价。
第七条 专业成果要求
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新创作的大型剧(节)目中担任的主要或重要角色,获国家级表演二等以上奖1次以上。
2.在新创作的大型剧(节)目中担任的主要或重要角色,获省级表演一等以上奖1次以上或二等奖2次以上。
3.在新创作的中、小型剧(节)目中担任的主要或重要角色,获国家级表演一等奖1次以上或省级表演一等以上奖2次以上。
4.在2部以上大型剧(节)目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的演出各超过35场,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并有专家在报刊发表重要文章予以评论、评介。
5.歌唱演员在大、中型歌舞、音乐演出中担任独唱、领唱、重唱45场以上。
(二)演奏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大型剧(节、曲)目,获国家级二等以上奖1部以上或三等奖2部以上。
2.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大型剧(节、曲)目,获省级一等以上奖2部以上或二等以上奖3部以上。
3.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中、小型剧(节、曲)目,获国家级一等奖1部以上或二等奖2部以上。
4.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中、小型剧(节、曲)目,获省级一等以上奖2部以上或二等以上奖3部以上。
5.连续5年在国内有较大影响的乐团担任首席、副首席、声部长及相当水平的主要业务骨干,有自己的代表性作品,在省辖市以上城市成功举办3场以上具有个人艺术风格的独奏或重奏音乐会,并公开出版发行高质量的个人演奏专辑,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的高度评价。
6.在有较高知名度的戏曲团体担任5台以上大型剧目的重要伴奏任务,在继承发展戏曲音乐伴奏中有创新,贡献突出,获得社会和省内外同行专家的好评。
(三)从事作曲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二等以上奖1部以上或三等奖2部以上。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省级一等以上奖1部以上或二等奖2部以上。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1部以上或二等奖2部以上。
4.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省级一等以上奖2部以上或二等以上奖3部以上。
5.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2部以上大型新作品演出各超过30场,或4部以上中、小型作品演出各超过35场,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评价,并有报刊发表重要文章予以评论推介。
(四)从事指挥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指挥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二等以上奖1部以上或三等奖2部以上。
2.担任指挥的大型新作品,获省级一等以上奖1部或二等奖2部以上。
3.指挥国内外知名职业乐团演出的中外经典名曲累计50套,或指挥知名戏曲、歌舞表演团体音乐伴奏累计50部(套),其中大型作品20部(套)以上,获听众好评和专家认可。
(五)从事编剧工作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剧目,获国家级编剧二等以上奖1部以上或三等奖2部以上。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剧目,获省级编剧一等以上奖1部或二等奖2部以上。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剧目,获国家级编剧一等奖1部以上或二等奖2部以上。
4.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剧目,获省级编剧一等以上奖2部或二等以上奖3部以上。
5.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2部大型新剧目演出各超过30场,或4部中、小型新剧目演出各超过35场,产生较广泛的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评价,并有报刊发表重要文章予以评论推介。
(六)导演(编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大型新剧(节)目,获国家级导演(编导)二等以上奖1部以上。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大型新剧(节)目,获省级导演(编导)一等以上奖1部以上或二等奖2部以上。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中、小型新剧(节)目,获国家级导演(编导)一等奖1部以上或二等奖2部以上。
4.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中、小型新剧(节)目,获省级导演(编导)一等以上奖2部以上或二等以上奖3部以上。
(七)从事美术(书法、摄影)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创作的美术作品入选文化部或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全国性美术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2次以上;或1次,且作品获铜奖以上奖项。
2.独立创作的美术作品入选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省以上美术家协会主办的省级以上美术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4次以上;或3次,其中1次获铜奖以上奖项。
3.独立创作的书法篆刻作品,入选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全国性书法展(含专题展览)3次以上;或展览2次,其中1次获铜奖以上奖项。
4.独立创作的书法篆刻作品入选由省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省以上书法家协会主办的省级以上书法展(含专题展览)4次以上,其中2次获铜奖以上奖项;或1次,获银奖以上奖项。
5.独立创作的摄影作品入选文化部或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办(不含与其他多家单位联办)的全国性摄影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2次以上;或1次,获铜奖以上奖项。
6.独立创作的摄影作品入选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或省摄影家协会主办的省级摄影作品展览。
(八)从事舞美设计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的大型新剧目(晚会)的舞美设计,获国家级二等以上奖1台以上,必须有设计单项奖。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的大型新剧目(晚会)的舞美设计,获省级一等以上奖1台以上或二等奖2台以上,必须有设计单项奖。
3.独立完成的中、小型新剧目(晚会)的舞美设计,获国家级一等奖1台以上或二等奖2台以上,必须有设计单项奖。
4.独立完成的中、小型新剧目(晚会)的舞美设计,获省级一等以上奖2台以上,必须有设计单项奖。
(九)从事舞台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完成的舞台技术的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成果,获文化部文化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文化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的大型新剧(节)目的舞台技术工作,获国家级二等以上奖1台以上或三等奖2台以上。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的大型新剧(节)目的舞台技术工作,获省级一等以上奖1台以上或二等奖2台以上。
4.独立完成的中、小型新剧(节)目的舞台技术工作,获国家级一等奖1台以上或二等奖2台以上或三等以上奖3台以上。
5.独立完成的中、小型新剧(节)目的舞台技术工作,获省级一等以上奖2台以上或二等以上奖3台以上(可含综合奖1台)。
第八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论文、著作、专业文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独立撰写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本专业创作经验理论阐述文章2篇以上。
(二)演奏员、作曲、指挥、编剧、导演(编导)、美术(书法、摄影)、舞美设计、舞台技术应具备以下条件:
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独立撰写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第九条 外语要求(已不作要求)
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业绩显著,专业上有重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省政府以上文学艺术奖获奖者。
3.上海文化艺术白玉兰奖以上奖项获奖者。
4.获得与以上奖项相同等次的其他奖项。
第十二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新创作的大型剧(节)目中担任的主要或重要角色,获国家级表演一等奖1次以上或二等奖2次以上。
2.在新创作的大型剧(节)目中担任的主要或重要角色,获省级表演一等以上奖2次以上或二等以上奖3次以上。
3.在新创作的中、小型剧(节)目中担任的主要或重要角色,获国家级表演一等奖2次以上或二等以上奖3次以上。
4.在新创作的中、小型剧(节)目中担任的主要或重要角色,获省级表演一等以上奖3次以上,或一等以上奖2次和二等以上奖2次以上。
5.歌唱演员在大、中型歌舞、音乐演出中担任独唱、领唱、重唱65场以上,或举办独唱音乐会1次以上。
(二)演奏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大型剧(节、曲)目,获国家级二等以上奖2部以上或三等以上奖3部以上。
2.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大型剧(节、曲)目,获省级一等以上奖3部以上或二等以上奖4部以上。
3.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中、小型剧(节、曲)目,获国家级一等奖2部以上或二等以上奖3部以上。
4.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中、小型剧(节、曲)目,获省级一等以上奖3部以上或二等以上奖4部以上。
5.连续5年在国内有较大影响的乐团担任首席、副首席、声部长及相当水平的主要业务骨干,有自己的代表性作品,在省辖市以上城市成功举办2场以上具有个人艺术风格的独奏或重奏音乐会,并公开出版发行高质量的个人演奏专辑,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的高度评价。
6.在较高知名度的戏曲团体担任8台以上大型剧目的重要伴奏任务,在继承发展戏曲音乐伴奏中有创新,贡献突出,获得社会和省内外同行专家的好评。
(三)从事作曲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二等以上奖2部以上或三等以上奖3部以上。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省级一等以上奖2部以上或二等以上奖3部以上。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2部以上或二等以上奖3部以上。
4.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省级一等以上奖3部以上或二等以上奖4部以上。
5.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3部以上大型新作品演出各超过30场,或5部以上中、小型作品演出各超过35场,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评价,并有报刊发表重要文章予以评论、评介。
(四)从事指挥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指挥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1部以上或二等奖2部以上。
2.担任指挥的大型新作品,获省级一等以上奖2部以上或二等以上奖3部以上,或一等以上奖1部和二等奖2部以上。
3.指挥国内外知名职业乐团演出的中外经典名曲累计60套,或指挥知名戏曲、歌舞表演团体音乐伴奏累计60部(套),其中大型作品20部(套)以上,获听众好评和专家认可。
(五)编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剧目,获国家级编剧二等以上奖2部以上。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剧目,获省级编剧一等以上奖1部和二等奖1部以上。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剧目,获国家级编剧一等奖1部和二等奖1部。
4.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剧目,获省级编剧一等以上奖3部以上或二等以上奖4部以上,或一等以上奖2部和二等奖2部以上。
5.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2部以上大型新剧目,演出各超过50场,或若干中、小型新剧目演出总场次超过200场,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导演(编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大型新剧(节)目,获国家级导演(编导)一等奖1部以上。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大型新剧(节)目,获省级导演(编导)一等以上奖2部以上,或一等以上奖1部和二等奖2部以上。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中、小型新剧(节)目,获国家级导演(编导)一等奖2部以上,或一等奖1部和二等奖2部以上。
4.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中、小型新剧(节)目,获省级导演(编导)一等以上奖3部以上,或一等以上奖2部和二等奖2部以上。
(七)美术(书法、摄影)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创作的美术作品入选文化部或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全国性美术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3次以上;或展览2次,其中1次获铜奖以上奖项。
2.独立创作的美术作品参加由省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省以上美术家协会主办的省级以上美术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4次以上,其中1次获银奖以上奖项。
3.独立创作的书法篆刻作品入选由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全国性书法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3次以上,其中1次获铜奖以上奖项;或2次,其中1次获银奖以上奖项。
4.独立创作的书法篆刻作品入选由省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省以上书法家协会主办的省级以上书法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4次以上,其中1次获铜奖、1次获银奖;或2次,其中1次获金奖。
5.独立创作的摄影作品入选文化部或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办(不含与其他多家单位联办)的全国性摄影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3次以上;或2次,其中1次获铜奖以上奖项。
6.独立创作的摄影作品参加由省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省以上摄影家协会主办的省级以上摄影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4次以上,其中1次获银奖以上奖项。
(八)从事舞美设计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的大型新剧目(晚会)的舞美设计,获国家级一等奖1台以上或二等奖2台以上,必须有设计单项奖。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的大型新剧目(晚会)的舞美设计,获省级一等以上奖2台以上或二等以上奖3台以上,必须有设计单项奖。
3.独立完成的中、小型新剧目(晚会)的舞美设计,获国家级一等奖2台以上,或一等奖1台和二等奖1台以上,或二等奖3台以上,必须有设计单项奖。
4.独立完成的中、小型新剧目(晚会)的舞美设计,获省级一等以上奖2台和二等奖1台以上,或二等以上奖4台以上,必须有设计单项奖。
(九)从事舞台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完成的舞台技术的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成果,获文化部文化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或省文化科技成果一等奖以上。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的大型新剧(节)目的舞台技术工作,获国家级一等奖1台以上,或二等奖2台以上,或三等以上奖3台以上。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的大型新剧(节)目的舞台技术工作,获省级一等以上奖2台以上,或一等奖1台和二等奖2台以上,或二等奖3台以上。
4.独立完成的中、小型新剧(节)目的舞台技术工作,获国家级一等奖2台以上,或一等奖1台和二等奖2台以上,或二等奖3台以上,或三等奖4台以上。
5.独立完成的中、小型新剧(节)目的舞台技术工作,获省级一等以上奖2台以上和二等奖1台以上,或二等奖4台以上(可含综合奖1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申报二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一、十二)、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四条 凡从国家艺术团体、外省引进人才,国外学成归来有特殊成就者,可从其专业水平实际达到的资格级别起评,但必须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艺术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填写、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的栏目处。
4.对照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提交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的复印件。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将本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处,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8.对照第七条,提交反映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考查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9.对照第八条,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著作、专业文章原件。
10.对照第九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11.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12.对照第十一、十二条,提交规定要求的学历或资历、任职聘书复印件和论文、著作及成果。具体提交材料参照第五、七、八条要求。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日期。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骨干:在工作中担任第一或第二任务的。
5.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6.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7.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8.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9.了解:知其大意。
10.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11.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
12.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6个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3.专业文章: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性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经验总结、短篇报道或实例报道等文章。全文字数一般在800字以上。期刊必须有ISSN和(或)CN刊号。
14.宣读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大会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凡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证书、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须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15.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必须注有ISSN和(或)CN刊号。
16.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的期刊。
17.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的期刊。
18.国家(际)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一级专业学会、国际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会议。
19.省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20.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21.国家级奖项:指由党中央或中央政府各部委及国家各专业协会设立的奖项。
22.省级奖项:指由省委或省政府各部、厅、局及省级各专业协会设立的奖项。
23.市级奖项:指由省直辖市市委或市政府各部、局及市级专业协会设立的奖项。
24.政府奖:指由各级政府直接颁发的奖项,该奖项高于上述21、22、23条所指相对应的各级奖项。
25.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10万字以上。
26.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2万字以上。
27.科技进步奖: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等奖励项目。
28.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科学研究、技术管理、开发及推广应用等类型。按来源可分为国家下达项目、国内外合作项目、合同项目及外商投资项目等。
29.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凡是规定的学历(学位)、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学位)、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县以下含县等。
2.本条件所规定的论文或专业文章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3.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专业性文章、宣读论文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4.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5.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6.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7.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公开发表的专题论文。
8.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