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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然科学副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自然科学副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本学科丰富的学术积累和科研经验,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是本学科的学术骨干;了解本学科发展趋势,能选定有应用前景的研究课题;能够承担和完成省部级以上重大研究项目,并组织和指导课题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提出有效的技术路线;取得省内领先水平的科研成果,或在科技成果开发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获得重大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理论研究成果,有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具有计算机应用能力;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专业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运用这些知识进行开拓性的研究工作;有较丰富的学术积累和科研经验,是本学科的学术骨干;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对本学科有较深入的研究。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根据国家需要和学科发展选定有较大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
(二)主持过或主要承担完成国家或省(部)基金项目、攻关项目、重大开发项目等的研究,能解决关键性的科学技术问题,起到学术骨干作用;
(三)能够指导和组织课题组进行研究工作,指导中、初级研究人员进行研究工作。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四等奖以上奖项1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项1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得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项2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在完成科研项目过程中,获得有学术价值和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主要发明人),或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要完成人)。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二)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二分之一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具有真才实学,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业绩卓著,学术或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和资历,但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2条:
(一)获国家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项1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作为第一作者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二分之一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
(三)获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副研究员资格的人员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的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六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中级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以下是对照条件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的相应栏处。
4.对照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的复印件。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写“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9.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主要业绩的科技成果和效益证件、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查新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
10.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或著作等原件。
11.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12.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二、本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项目规模大而重要、影响深的。
2.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负责和决定作用的。
3.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4.掌握:充分理解和较好地应用。
5.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6.了解:知道得较清楚。
7.专著:指取得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8.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
9.专业文章: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经验总结、短篇报告或实例报道等文章。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0.研究报告(或实验报告):指结合科技项目,向项目鉴定会提供的正式研究报告或实验报告。
11.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省(部)属重点本科院校主办的学报,并取得ISSN和(或)CN刊号。
12.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并已取得统一刊号的期刊。
13.科技进步奖: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等相应奖励项目。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等。
2.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后参加本专业工作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核实认可。
3.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4.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审委员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