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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然科学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自然科学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组织和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有丰富的业务实践经验,在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改造方面,或在引进的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改造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能力,具有指导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具有外语和计算机的应用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实验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三)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实验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实验师资格后,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下同)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实验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并组织领导本学科的重大实验工作;
(二)对本学科的实验方法和实验技术加以改革、创新,能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三)在实验工作方面,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能进行技术指标的鉴定工作,能制定实验室建设的中、长期计划、规划;
(四)能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县级科技进步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国家专利获得者。
(四)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要贡献者)。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实验报告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主要作者)。
(三)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实验报告3篇以上(主要作者)。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实验师资格的人员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中级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以下是对照条件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的相应栏处。
4.对照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的复印件。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写“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9.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主要业绩的科技成果和效益证件、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查新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
10.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或著作等原件。
11.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12.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二、本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项目规模大而重要、影响深的。
2.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负责和决定作用的。
3.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4.掌握:充分理解和较好地应用。
5.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6.了解:知道得较清楚。
7.专著:指取得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8.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
9.专业文章: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经验总结、短篇报告或实例报道等文章。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0.研究报告(或实验报告):指结合科技项目,向项目鉴定会提供的正式研究报告或实验报告。
11.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省(部)属重点本科院校主办的学报,并取得ISSN和(或)CN刊号。
12.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并已取得统一刊号的期刊。
13.科技进步奖: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等相应奖励项目。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等。
2.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后参加本专业工作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核实认可。
3.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4.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审委员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