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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资格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功能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扬州市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资格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17日
扬州市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资格办法
(试行)
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引才用才制度,促进国际职业资格与职称资格的有效衔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中、初级职称资格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制定和发布程序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扬州市经济发展实际,由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扬州市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资格目录》,并定期对目录进行调整、完善,向社会公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目录内的国际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扬州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的人员。申报人员不受国籍、户籍等条件限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诚实守信。伪造学历、资历、资格证书,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比照认定的职称,如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根据以下规定的条件比照认定相应的职称:
(一)取得相应的国际职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比照认定初级职称:
1.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2.本科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
3.大专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以上。
(二)取得相应的国际职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比照认定中级职称: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以上;
3.本科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五年以上;
4.大专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七年以上。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资格按属地管理原则,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按照我市职称管理权限,初级报各县(市、区)人社局、功能区办事处,中级报市人社局。
(二)申报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扬州市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资格登记表》(附件2),一式两份;
2.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台胞证等);
3.学历证书。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人员,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材料;
4.国际职业资格证书;
5.在扬州工作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外国人、港澳台工作许可证等);
(三)各受理部门根据申报情况,适时组织专家评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议认定。
(四)经审议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将授予其相应的职称证书,并发文予以认定。
附件:1.扬州市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资格目录
2.扬州市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资格登记表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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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资格目录 |